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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政服务经营管理行为规范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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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3 经营者跟踪服务时间
第一次回访时间在10天内,以后每30天回访一次。
9.4 跟踪方式
采取电话、书面、面谈等多种形式进行跟踪。
9.5 对消费者有关服务方面问题在3天(72小时)内予以回复。
9.6 填写《消费者信息反馈及处理情况跟踪表》(见附录C),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消费者。
9.7 经营者应保证对消费者的信息传递迅速、准确、可靠,并对消费者相关信息保密。
10 服务质量投诉及纠纷处理
10.1 消费者投诉时,经营者接待人员应做好记录,认真填写《消费者投诉处理表》(见附录D),按有关程序办理。
10.2 服务员投诉时,经营者接待人员应做好记录,认真填写《服务员投诉处理表》(见附录E),按有关程序办理。
10.3 有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时,经营者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,并在15日内回复消费者。
10.4 发生纠纷时,应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,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11 档案管理
11.1 经营者应建立档案制度,档案存期截止到服务员解聘后6个月。
11.2 存档资料一般包括:
a) 服务员来源证明材料。
b) 本标准所签合同文本。
c) 培训证明材料。
d) 本标准跟踪记录。
e) 消费者资料登记表。
f) 消费者信息反馈及处理情况跟踪表。
g) 消费者投诉处理表。
h) 服务员投诉处理表。
i) 服务员的奖惩记录。
j) 服务员诚信记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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